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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昨天,记者从市林业局了解到,我市《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自9月6日起开始施行。据悉,这是我省林地管理方面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审核征占用林地面积不足5亩(含5亩)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地面积为5到10亩(含10亩)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地面积超过10亩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征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书面申请;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和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易地恢复造林计划书。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凡是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手续,然后再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严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单位未办理用地手续前批准采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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