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办法进行评标。
第二条 为了保持评标现场的秩序,所有评标现场的人员的手机、BB机均由沧州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保存,直到评标结束。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自评标开始至结束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中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审核投标方的投标文件,独立打分,不得协商,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和填写的打分表个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只能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或者说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标现场除评委成员、采购人代表、采购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正机关、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