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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技术文件的制作,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由沧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按照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提出项目技术要求,并盖章确认后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按采购人技术要求编写政府采购文件技术文件。
第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不得存在技术壁垒。采购人在所提出的技术要求中不得存在的技术壁垒(歧视性的隐含技术条件或明确的歧视性技术指标),不得在技术文件中以其它不合理技术条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第四条 技术文件的关键性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性技术指标。采购人在提出政府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时,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提出关键性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性技术指标两种。对于关键性技术指标,要求投标方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偏离;对于非关键性技术指标,可允许投标单位根据其投标项目(或方案)的实际情况出现轻微的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偏离表注明。
第五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文件的技术方案的科学、合理,政府采购文件制作完成后,采购中心可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文件做出论证,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政府采购专家对政府采购文件论证的程序按照《河北省聘请评审专有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冀财采[2003]2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在制作技术文件时应做好市场调查,避免招标项目超出政府采购预算。对于招标价格难以估计的项目,可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预算,以方便供应商判定用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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